说明书内容仅供信息查询,具体用药请遵医嘱或以企业/监管公开资料为准。
利巴韦林、葡萄糖。
100 ml:利巴韦林 0.2 g 与葡萄糖 5 g。250 ml:利巴韦林 0.5 g 与葡萄糖 12.5 g。
抗病毒药。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和支气管炎。
缓慢静脉滴注。成人一日 500~1000 mg,分两次,疗程 3~7 天,或遵医嘱。每次滴注时间在 20 分钟以上。
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 1~2 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红细胞下降、白细胞下降,其中约 10% 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本品。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本品。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本品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本品。如使用本品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在使用利巴韦林的临床试验中(包括口服制剂)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本品在一般剂量时,副作用少见,主要为可逆性贫血,停药后可缓慢恢复;少数患者出现口渴、稀便、胃痛、失眠、烦燥等表现;大剂量时可抑制血红蛋白合成、溶血、网状细胞增多、气胸、窒息、低血压等。偶有食欲减退、轻度胃肠道反应、眩晕、头痛和皮疹等。
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孕妇禁用。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活动性结核不宜使用。
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 2 周、第 4 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本品。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本品。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本品。如使用本品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本品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 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 3 日内给药,本品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利巴韦林为合成的核苷类抗病毒药。体外细胞培养试验表明,本品对呼吸道合胞病毒(RSV)具有选择性的抑制作用。本品的作用机理尚不清楚,但是其体外抗病毒活性可被鸟嘌呤核苷和黄嘌呤核苷逆转的结果提示,本品可能作为这些细胞的代谢类似物而起作用。
30 分钟内静滴利巴韦林 800 mg,5 分钟血浆浓度(ug/ml)为 17.8±5.5,30 分钟为 42.3±10.4。利巴韦林进入体内,迅速分布到身体各部分,在呼吸道分泌物中的浓度大多高于血药浓度。并可通过血脑屏障,长期用药后脑脊液内药物浓度可达到同期血药浓度的 67%。本品可在红细胞内蓄积数周,可透过胎盘,进入乳汁。与血浆蛋白几乎不结合。在肝内代谢,主要经肾排泄。静脉给药在 0~48 小时间隔内,16.7±10.3% 的药物以原形药物经尿液排出,有 6.2±1.7% 以代谢物排泄。体内消除缓慢,停药 4 周尚不能完全从体内清除。
重复给药毒性:小鼠、大鼠和猴在经口给予本品剂量为 30、36 和 120 mg/kg,给药时间为 4 周或更长时,可引起心脏损伤。遗传毒性:本品浓度分别为 0.015 和 0.03~5.0 mg/ml,在无代谢活化物的条件下,可增加小鼠 Balb/c3T3(成纤维细胞)L5178Y(淋巴瘤)的细胞转化和突变。浓度范围为 3.75~10.0 mg/ml,在加入代谢活化物的条件下,对 L5178Y 细胞的突变率有一定的增加(3~4 倍)。小鼠微核试验结果提示,静脉注射本品剂量范围为 20~200 mg/kg 时,具有诱裂作用。在显性致死试验中,大鼠腹腔注射本品剂量范围为 50~200 mg/kg,连续 5 天,未见有致突变作用。生殖毒性:雄性小鼠给予剂量范围在 35~150 mg/kg 时,可导致明显的生精管萎缩,精子浓度降低和形态异常的精子数量增加。停药后 3~6 个月,生精能力部分恢复。其它几项毒性试验也提示,成年大鼠经口给予本品剂量低至 16 mg/kg 时,可引起睾丸损伤(生精管萎缩),未进行更低剂量的研究。尚未对雄性动物的生殖能力进行研究。不同种属的动物研究已证实本品有明显的致畸和/或杀胚胎的潜在毒性。仓鼠单次给予本品剂量为 2.5 mg/kg 或更大,家兔和大鼠的剂量分别为 0.3 和 1.0 mg/kg,结果均已证实有致畸作用。畸形主要发生在关颅骨、腭、眼、四肢、颌骨、骨骼和胃肠道,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胎儿和子代的存活率降低。本品引起家兔和大鼠胚胎致死的剂量为 1 mg/kg,其无致畸作用剂量分别为 0.1 和 0.3 mg/kg(根据体表面积推算,分别相当于人等效剂量 0.015 和 0.04 mg/kg)。致癌性:大鼠经掺食给予本品剂量为 16~200 mg/kg 的长期研究结果提示,本品可能诱发良性乳房、胰管、垂体和肾上腺瘤。小鼠和大鼠的 18~24 个月的初步致癌试验并非最终结果,但这些试验证实,给予本品剂量分别为 20~75 和 10~40 mg/kg,小鼠和大鼠分别出现的血管损伤和视黄醛还原酶变性与本品长期给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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