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内容仅供信息查询,具体用药请遵医嘱或以企业/监管公开资料为准。
本品主要成份为氟康唑。
0.15g
念珠菌病
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尚可用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隐球菌病
用于治疗脑膜以外的新型隐球菌病;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本品可作为两性霉素 B 联合氟胞嘧啶初治后的维持治疗药物。球孢子菌病。本品亦可替代伊曲康唑用于芽生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的治疗。
口服。
首次剂量 0.4 g,以后一次 0.2 g,一日 1 次,至少 4 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 2 周。
首次剂量 0.2 g,以后一次 0.1 g,一日 1 次,持续至少 3 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 2 周。根据治疗反应,也可加大剂量至一次 0.4 g,一日 1 次。
首次剂量 0.2 g,以后一次 0.1 g,一日 1 次,疗程至少 2 周。
单剂量,0.15 g。
有预防用药指征者 0.2~0.4 g,一日 1 次。肾功能不全者:若只需给药 1 次,不用调节剂量;需多次给药时,第一及第二日应给常规剂量,此后应按肌酐清除率来调节给药剂量,如下表所述:
治疗方案尚未建立。有资料报道起始剂量按体重一日 3~6 mg/kg,一日 1 次,治疗少数出生 2 周至 14 岁的小儿患者,结果是安全的。
本品对小儿的影响缺乏充足的研究资料,虽然少数出生 2 周至 14 岁小儿患者以每日 3~6 mg/kg(按体重)剂量治疗未发生不良反应,但小儿仍不宜应用。
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
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
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见头晕、头痛。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对本品或其他吡咯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本品与其他吡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一种吡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 1 × 109/L 以上后 7 天。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见(用法用量));血液透析患者在每次透析后可给予本品一日量,因为 3 小时血液透析可使本品的血药浓度降低约 50%。
化学名称:α-(2,4-二氟苯基)-α-(1 H-1,2,4-三唑-1-基甲基)-1 H-1,2,4-三唑-1-基乙醇。分子式:C13H12F2N6O分子量: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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