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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主要成份为氢化泼尼松。化学名称:11β,17α,21-三羟基孕甾-1,4-二烯-3,20-二酮。
分子式:C21H28O5分子量:360.45本品辅料为:丙二醇、乙醇。
2 mL: 10 mg
主要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胶源性疾病,如风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严重支气管哮喘、肾病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颗粒细胞减少症、急性淋巴性白血病、各种肾上腺皮质功能不足症、剥脱性皮炎、天疱疮、神经性皮炎、湿疹等。
静脉滴注。一次 10-20 mg,加入 5% 葡萄糖注射液 500 mL 中滴注。静脉注射。用于危重病人,一次 10-20 mg,必要时可重复。
可抑制患儿的生长和发育,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需十分慎重,如确有必要长期使用,应采用短效或中效制剂。
长期使用可引起以下副作用:医源性库欣综合征面容和体态、体重增加、下肢浮肿、皮肤紫纹、易出血倾向、创口愈合不良、痤疮、月经紊乱、肱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骨质疏松及骨折(包括脊椎压缩性骨折、长骨病理性骨折)、肌无力、肌萎缩、低血钾综合征、胃肠道刺激(恶心、呕吐)、胰腺炎、消化性溃疡或穿孔,儿童生长受到抑制、青光眼、白内障、良性颅内压升高综合征、糖耐量减退和糖尿病加重。患者可出现精神症状:欣快感、激动、谵妄、不安、定向力障碍,也可表现为抑制。精神症状尤易发生于患慢性消耗性疾病的人及以往有过精神不正常者。并发感染为肾上腺皮质激素的主要不良反应。以真菌、结核菌、葡萄球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和各种疱疹病毒为主。皮质激素停药综合征。有时患者在停药后出现头晕、昏厥倾向、腹痛或背痛、低热、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肌肉或关节疼痛、头痛、乏力、软弱,经仔细检查如能排除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原来疾病的复燃,则可考虑为糖皮质激素的依赖综合征。
对本品及其他甾体激素过敏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下列疾病患者一般不宜使用,特殊情况应权衡利弊使用,但应注意病情恶化可能: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的精神病(过去或现在)和癫痫,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新近胃肠吻合手术,骨折,创伤修复期,角膜溃疡,孕妇,抗菌药不能控制的感染如水痘、麻疹、霉菌感染、较重的骨质疏松等。诱发感染:在激素作用下,原来已被控制的感染可活动起来,最常见者为结核感染复发。在某些感染时应用激素可减轻组织的破坏、减少渗出、减轻感染中毒症状,但必须同时用有效的抗生素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在短期用药后,即应迅速减量、停药。对诊断的干扰糖皮质激素可使血糖、血胆固醇和血脂肪酸、血钠水平升高、使血钙、血钾下降。对外周血象的影响为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及嗜酸、嗜碱细胞下降,多核白细胞和血小板增加,后者也可下降。长期大剂量服用糖皮质激素可使皮肤试验呈假阴性,如结核菌素试验、组织胞浆菌素试验和过敏反应皮试等。还可以使甲状腺131I 摄取率下降,减弱促甲状腺(TSH)对 TSH 释放素( TRH)刺激的反应,使 TRH 兴奋实验结果呈假阳性。干扰促黄体生成素释放素(LHRH)兴奋试验的结果。使脑和骨放射性核素显象减弱或稀疏。下列情况应慎用:心脏病及急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憩室炎、情绪不稳定和有精神病倾向、全身性真菌感染、青光眼、肝功能损害、眼单纯性疱疹、高脂蛋白血症、高血压、甲状腺功能减退(此时糖皮质激素作用增强)、重症肌无力、骨质疏松、胃溃疡、胃炎或食管炎、肾功能损害或结石、结核病等。随访检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者,应定期检查以下项目。血糖、糖尿或耐糖量试验,尤其是糖尿病或糖尿病倾向及糖耐量减退者。小儿应定期检测生长和发育情况。眼科检查,注意白内障、青光眼或眼部感染的发生。血清电解质和大便隐血。高血压和骨质疏松的检查,尤以老年人为然。运动员慎用。
糖皮质激素减轻和防止组织对炎症的反应,从而减轻炎症的表现。本品可防止或抑制细胞介导的免疫反应,延迟性的过敏反应,并减轻原发免疫反应的扩展。糖皮质激素能对抗细菌内毒素对机体的刺激反应,减轻细胞损伤,发挥保护机体的作用。
本品不溶于水。制成稀乙醇溶液(50%)后,可稀释后用于静脉滴注,半衰期( t1/2)为 2-3 小时。在血中本品大部分与血浆蛋白结合(但结合率低于氢化可的松),游离的和结合型代谢物自尿中排出,部分以原形排出,小部分可经乳汁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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