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内容仅供信息查询,具体用药请遵医嘱或以企业/监管公开资料为准。
亚叶酸钠辅料:甘露醇
0.1 g;0.2 g(以亚叶酸计)
用作叶酸拮抗剂(如甲氨蝶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剂。用于防治甲氨蝶呤过量或大剂量治疗后所引起的严重毒性作用。也可用于叶酸缺乏所引起的巨幼细胞性贫血的治疗。与 5-氟尿嘧啶合用,用于治疗晚期结肠、直肠癌。
叶酸拮抗剂(如甲氨蝶呤﹑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治疗后亚叶酸钠“解救”疗法:根据甲氨蝶呤的血药浓度决定亚叶酸钠的剂量。一般静脉注射甲氨蝶呤 24 小时后,采用本品剂量按体表面积 9~15 mg/m2,每 6~8 小时 1 次,持续 2 日,直至血中甲氨蝶呤浓度在 5 × 10-8mol/L 以下。作为乙胺嘧啶或甲氧苄啶等的解毒剂,每次肌注剂量 9~15 mg,视中毒情况而定。甲氨蝶呤治疗后亚叶酸钠使用指导剂量
甲氨蝶呤的过量补救
当不慎超剂量使用甲氨蝶呤时,应尽可能及时的使用亚叶酸钠进行急救;排泄延迟时,也应在甲氨蝶呤使用 24 小时内应用亚叶酸钠。一般每 6 小时肌注或静脉注射亚叶酸钠 10 mg,直到血中甲氨蝶呤水平低于 10-8mol/L(0.01μmol)。出现消化系统反应(如恶心、呕吐)时,亚叶酸钠可胃肠外给药,但不可鞘内注射。治疗前后每 24 小时监测血清肌酐和甲氨蝶呤水平。用药后 24 小时血清肌酐超过治疗前 50% 或甲氨蝶呤量大于治疗前 5 × 10-6mol/L 或用药后 48 小时甲氨蝶呤量大于治疗前 9 × 10-7mol/L,亚叶酸钠的用量增加到 100 mg/m2,每 3 小时一次静注,直到甲氨蝶呤水平低于 10-8 mol/L。叶酸缺乏引起的巨幼细胞性贫血:一般每天肌注 1 mg,尚无根据证明剂量增加疗效会增加。与氟尿嘧啶联用,用于晚期结、直肠癌(目前临床上有多种给药方案和剂量,以下推荐两种联合用药方案):缓慢静脉注射 200 mg/m2本品(不少于 3 分钟)后,接着用 370 mg/m25-氟尿嘧啶静注。静脉注射 20 mg/m2本品后,接着用 425 mg/m25-氟尿嘧啶静注。每日一次,连续 5 日为一疗程,间隔 4-5 周可重复一次。注意观察毒性反应的恢复情况,并根据病人的耐受性调整 5-氟尿嘧啶的剂量以延长存活期。
服用抗癫痫药的儿童应慎用本品(见药物相互作用),其它儿童用药尚不明确。
很少见,偶见皮疹、荨麻疹或哮喘等其它过敏反应。大剂量应用偶见胃肠功能紊乱,失眠、烦躁、抑郁。
恶性贫血及维生素 B12缺乏引起的巨幼细胞性贫血禁用本品;禁止鞘内注射本品。
初次使用本品,应在有经验的医师指导下用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及用药时间执行。当患者有下列情况者,本品应慎用于甲氨蝶呤的“解救”治疗:酸性尿(pH<7)、腹水、失水、胃肠道梗阻、胸腔渗液或肾功能障碍。有上述情况时,甲氨蝶呤毒性较显著,且不易从体内排出,病情急需者,本品剂量可能要加大。接受大剂量甲氨蝶呤而用本品“解救”者应进行下列各种实验室监测
治疗前观察肌酐廓清试验;甲氨蝶呤大剂量用药后 12~24 小时测定血浆或血清甲氨蝶呤浓度,以调整本品剂量和应用时间;当甲氨蝶呤浓度低于 5 × 10-8mol/L 时,可以停止实验室监测;甲氨蝶呤治疗前及以后每 24 小时测定血清肌酐量,用药后 24 小时肌酐量大于治疗前 50%,指示有严重肾毒性,要慎重处理;甲氨蝶呤用药前及用药后每 6 小时应监测尿液酸碱度,要求尿液 pH 值在 7 以上,必要时用碳酸氢钠和水化治疗,在注射当天及注射后 2 日(每日补液量在 3000 ml/m2);本品与甲氨蝶呤不宜同时使用,以免影响后者抗叶酸作用,一次大剂量甲氨蝶呤后 24~48 小时再启用本品,剂量应要求血清浓度等于或大于甲氨蝶呤浓度。临床使用本品应用现配液,避免光线直接照射及热接触。
本品是叶酸还原型的甲酰化衍生物,系叶酸在体内的活化形式。叶酸在小肠细胞内经二氢叶酸还原酶还原并甲基化,转变为甲基四氢叶酸,然后作为辅酶参与体内嘌呤和嘧啶核苷酸的合成及某些氨基酸的转化。甲氨蝶呤可与二氢叶酸还原酶结合,阻断二氢叶酸转变为四氢叶酸,从而抑制胸腺嘧啶核苷酸、DNA、RNA 以至蛋白质的合成。本品进入体内后,通过四氢叶酸还原酶转变为四氢叶酸,可限制甲氨蝶呤对正常细胞的损害程度,并能逆转甲氨蝶呤对骨髓和胃肠粘膜的反应,但对已出现的甲氨蝶呤所致神经毒性则无明显作用。
肌注或静注后,0.6~0.8 小时达峰值。T1/2 为 3.5~6.2 小时。作用持续 3~6 小时,经肝作用后代谢成 5-甲基四氢叶酸,80%~90% 经肾排出,小量 5%~8% 随粪便排泄。
大鼠和兔的生殖毒性研究显示,本品在人用剂量的至少 50 倍时,未见胚胎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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