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内容仅供信息查询,具体用药请遵医嘱或以企业/监管公开资料为准。
本品主要成份是从长白山白眉蝮蛇[Agkistrodon halys(pallas)]冻干蛇毒中提取分离得到的血凝酶;辅料为甘氨酸、明胶、氯化钠。
0.5 单位(KU);1 单位 (KU);2 单位(KU)
本品可用于需减少流血或止血的各种医疗情况,如:外科、内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临床科室的出血及出血性疾病;也可用来预防出血,如手术前用药,可避免或减少手术部位及手术后出血。
静注、肌注或皮下注射,也可局部用药。一般出血:成人 1—2 单位;儿童 0.3-0.5 单位。紧急出血:立即静注 0.25-0.5 单位,同时肌肉注射 1 单位。各类外科手术:术前一天晚肌注 1 单位,术前 1 小时肌注 1 单位,术前 15 分钟静注 1 单位,术后 3 天,每天肌注 1 单位;咯血:每 12 小时皮下注射 1 单位,必要时,开始时再加静注 1 单位,最好是加入 10 ml 的 0.9% 氯化钠液中,混合注射;异常出血:剂量加倍,间隔 6 小时肌注 1 单位,至出血完全停止。
用量酌减。
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到的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过敏反应、寒战、发热、呼吸困难、胸闷、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悸、皮疹、瘙痒、潮红等。如出现过敏样反应,可按一般抗过敏处理方法,给予抗组胺药/或和糖皮质激素及对症治疗。
有血栓病史者禁用。对本品或同类药品过敏者禁用。
动脉、大静脉受损的出血,必须及时外科手术处理。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及血液病导致的出血不是白眉蛇毒血凝酶的适应症。本品溶解后,如果发生浑浊或沉淀,禁止使用。血中缺乏血小板或某些凝血因子(如:凝血酶原等)时,白眉蛇毒血凝酶没有代偿作用,宜在补充血小板或缺乏的凝血因子,或输注新鲜血液的基础上应用白眉蛇毒血凝酶。发性纤溶系统亢进(如:内分泌腺,癌症手术等)的情况下,白眉蛇毒血凝酶宜与抗血纤溶酶的药物联合应用。使用期间应注意观察病人的出、凝血时间。静注时推荐静脉滴注。
本品是从长白山白眉蝮蛇蛇毒中提取的一种白眉蛇毒血凝酶,其中含有类凝血酶和类凝血激酶,两种类酶为相似的酶作用物,在 Ca2 +存在下,能活化因子Ⅴ、Ⅶ和Ⅷ,并刺激血小板的凝集;类凝血激酶在血小板因子Ⅲ存在下,可促使凝血酶原变成凝血酶,也可活化因子Ⅴ,并影响因子Ⅹ。动物试验结果显示,本品小剂量时表现为促凝作用,大剂量时表现为抗凝作用。
本品静脉、肌肉、皮下及腹腔给药均能吸收。给药后 5~30 分钟即可产生止血作用。作用可持续 48~72 小时。本品能与血浆蛋白结合,逐渐成为无活性的复合物,其代谢产物由肾脏缓慢排泄,需 3~4 天才能全部消除。
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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