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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名称:3,7-二甲基-9-(2,6,6-三甲基-1-环己烯-1-基)-2,4,6,8-王四烯-1-醇醋酸酯(维生素 A 醋酸酯)
分子式:C22H32O2分子量:328.49
每粒 2.5 万单位。
用于治疗维生素 A 缺乏症,如夜盲症、干眼病、角膜软化和皮肤粗糙等。
1. 严重维生素 A 缺之症:口服,成人每日 10 万单位,3 日后改为每日 5 万单位,给药 2 周,然后每日 1 万到 2 万单位,再用药 2 月。2. 轻度维生素 A 缺乏症:每日 3 万到 5 万单位,分 2 到 3 次口服,症状改善后减量。
不能长期,大剂量应用。
推荐剂量未见不良反应。但摄入过量维生素 A 可致严重中毒,甚至死亡。急性中毒发生于大量摄入维生素 A(成人超过 150 万单位,小儿超过 7.5 万单位-30 万单位)6 小时后,病人出现异常激动或骚动、头昏、嗜睡、复视、严重头痛、呕吐、腹泻、脱皮(特别是唇和掌),婴儿头部可出现凸起肿块,并有骚动、惊厥、呕吐等颅内压增高、脑积水、假性脑瘤表现。慢性中毒可表现为骨关节疼痛、肿胀、皮肤瘙痒、口唇干裂、疲劳、软弱、全身不适、发热、头痛、呕吐、颅内压增高、视乳头水肿、皮肤对阳光敏感性增高、易激动、食欲不振、脱发、腹痛、夜尿增多、肝毒性反应、门静脉高压、溶血、贫血、小儿骨骺早愈合、妇女月经过少。
慢性肾功能衰竭时慎用。
1. 长期大剂量应用可引起维生素 A 过多症,甚至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以 6 个月至 3 岁的婴儿发生率最高。2. 婴幼儿对维生素 A 敏感,应谨慎使用。3. 老年人长期服用维生素 A 可能因视黄基醛清除延迟而致维生素 A 过量。4. 长期大剂量应用可引起齿龈出血、唇干裂。
本品为维生素类药。具有促进生长、维持上皮组织如皮肤、结膜、角膜等正常功能的作用,并参与视紫红质的合成,增强视网膜感光力;参与体内许多氧化过程,尤其是不饱和脂肪酸的氧化。维生素 A 缺乏时,则生长停止,骨骼成长不良,生殖功能衰退,皮肤粗糙、干燥,角膜软化,并发生干燥性眼炎及夜盲症。
口服极易吸收,食物中脂肪、蛋白质与体内的胆盐和维生素 E 对维生素 A 吸收有密切关系,缺乏上述物质则吸收降低。吸收后贮存于肝脏内,几乎全部在体内代谢分解,并由尿及粪便排出。哺乳妇女有部分维生素 A 分泌于乳汁中。
尚未见有关报道。
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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